欢迎光临镇江浙江商会,
 襄阳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您现在的位置是:镇江浙江商会 >> 招商引资 >>  襄阳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襄阳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来源:镇江浙江商会  发表时间:2009/5/23 9:58:37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投资商向下列领域(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投资:
  (一)市场前景好、无污染的工业,特别是制造业、汽车零部件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出口创汇的产业;
  (五)能够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业;
  (六)重大基础类、公益类产业或项目;
  (七)不受国家政策限制的就业率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八)属于国家、省、市和本区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或项目。
  第三条 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降低注册登记条件,取消民营企业申请登记需要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企业和个人可以用商标和专利权出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成果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科技人员用自有成果和专利创办民营企业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放宽申请冠区名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集团合并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和国内外大公司、大财团在我区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在此办法基础上视情再给予优惠。
  第五条  区政府拿出3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并逐年增加,重点扶持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
 
  第二章 税费、资金扶持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生产型内资(指境内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予以扶持。
  第七条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2008年底以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企业申请,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2008年底以前,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认定,可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可免征契税。
  对租赁、买断破产企业或改造特困企业,且安置下岗职工达到总人数的60%以上的,依法缴纳税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认定,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予以扶持。
  第十条  工业企业扩大规模、提档升级的,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予以扶持。
 
  第三章 用地扶持
  第十一条  境内外客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由区政府协调,依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拆迁补偿,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新(改、扩)鼓励类项目,投资(不含收购性投入、流动资金投入和生活设施建设投入,下同)300万美元以上或3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使用开发区和其它工业区土地的,土地出让价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视其投资额及安排就业、上缴税收等情况,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涂等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兴建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或新品种等项目,按政策收取场地使用费,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予以扶持。
 
  第四章 环境服务
 
  第十三条 投资商投资企业办理手续,在区政府权限内,收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实行一家收费、多家分流。
  第十四条 加强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为投资商提供优质、快捷、便利、周到、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对投资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开设专门窗口,限时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资料齐全的项目,属本区审批权限内的有关手续,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办毕,特殊事项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属本区审批权限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协办。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审批公开。全面推行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客商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七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实行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根据客商意愿,对一次性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确定1名区四大家领导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优惠政策,协调处理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区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开展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按照襄区办发[2007]19号和襄区纪[2007]9号文件规定,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襄府法办[2007]1号文件规定审批备案并开具《襄阳区进企业检查证》,否则,企业可以拒检。在检查前要告知,检查中不能影响生产,多提建设性、整改性的意见和建议。不准向企业收取、报销办案费用或在办案中提成。未经批准不得扣人、扣车、扣物。严厉打击敲诈外来投资者和企业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处理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欺负歧视外来商户的不法行为,确保企业利益不受侵犯,确保客商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查)一年的待遇。 
  第十九条   实行审批预准制度。投资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区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申办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和标准,先让投资者办理筹建执照,开展企业筹备工作,其他有关手续可边施工建设边申办落实(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经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办齐证照后,准予开业和经营。
  第二十条  尊重投资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习惯。对投资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客商保护绿卡,给予必要的保护、照顾和便利。尊重市内外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区内外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由市直接收费的项目,区直涉及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向上汇报,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得不到落实的,投资商可向区
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举报或投诉,对投资者的投诉,必须在较快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的生产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付给中介人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计发标准由区招商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参照市政府及各地标准制定,报区政府审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自营出口创汇企业实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创汇50--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创汇100-2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创汇200-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000元;
  (四)创汇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继续执行出口贴息政策,每出口1美元,区政府贴息0.05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对创建精品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创国家级名牌的奖励5万元,创省级名牌的奖励3万元。对新上市公司奖励2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除明确说明有区别的外,适用于所有在我区的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中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镇江浙江商会

上一篇
下一篇[招商引资]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