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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镇江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ec in zhenjiang
缩写:ZCCZ
第二条 镇江浙江商会是由浙江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企业、集团、个体经营者在镇江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镇江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与浙商的联 系,坚持为政府,为企业、为会员服务的方向,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镇江市工商联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镇江浙江商会会址设在镇江市中山西路77号(镇江大酒店南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浙商企业的良好形象。协助政府,吸引更多浙商来镇投资兴业,为镇江经济发展作贡献。
(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管理工作,使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竞争有序,社会责任不断加强。
(三)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收集会员单位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情况与问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培训,向会员企业提供市场信息等活动,不断加强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企业间联系与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会员先进事迹,扩大会员企业影响,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适时向新闻媒体介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的成功经验,促进企业实现新的发展。
(六)鼓励会员参与光彩事业,献爱心。参与“商道酬信”,为示范商会作贡献;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表彰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对在镇浙江籍人士中的机关事业单位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镇江浙江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相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和任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镇江市工商联审定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或用现代通讯方式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互助合作的团体精神;
(二)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镇江市工商联审定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 本届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会长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设立常务会长会。常务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20%。常务会长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会长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会长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30%的常务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会长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常务会长轮流值班制度,负责处理并承办商会的重大工作和事项。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爱商会,有奉献精神,为人正直,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威望和凝聚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会长离任后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享受荣誉会长称谓。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置执行会长职位。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在会长不在期间,授权履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审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办理理事会、常务会长会的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决定;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镇江市工商联审定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镇江市工商联和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届会费年度收缴标准:会长单位20万元;执行会长单位6万元;常务副会长单位4万元;副会长单位1.5万元;理事单位 3000元;会员单位500元。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同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 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的日常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会长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镇江市工商联和民政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镇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江市工商联审查和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镇江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镇江市工商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镇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